《河南工学院教师培训、进修管理办法(试行)》——校〔2017〕95号

发布时间: 2018-06-20 点击数量:88

第一条 培训目标

围绕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教学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二条  培训原则

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的原则,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遵循科学规划、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注重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成果等内容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以中青年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专业教师为主,对在教学、科研中涌现的优秀中青年教师,要及时选拔、培养使其成为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二章  培训形式及选派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

在校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可申请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分为定向(含委培)和非定向两种类型。博士研究生的进修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要求,同时必须与本人实际从事的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

引进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工作2年以上,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国内学术访问

国内学术访问的主体是入选学校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重点计划的教师,或入校工作5年以上,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国内学术访问鼓励以科研项目合作形式进行,合作单位应为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实验室)、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国家公派的国内学术访问,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国外学术访问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出国留学项目及国外学术访问,同时支持自费出国学习。申请国外学术访问,应具有国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的邀请函,并制定与学校教学科研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的出国研修计划。

第八条  短期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有计划选派教师参加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师德师风素养为目标的各类短期培训,包括专业进修、课程培训、在线学习、学术会议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培训任务等。培训时间一般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实践进修

实践进修旨在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技能和工程素养,包括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形式。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的青年教师(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职务,必须具有实践进修经历。具体按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进修管理政策执行。

第三章  培训计划制定和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培训计划制定

(一)制定培训计划,应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进行。除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外,原则上各教学部门每学期选派脱产培训人数不超过3人,全校脱产培训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专、兼职教师总数的7%以内;同一时间相同内容的培训项目,每个教学部门选派人数不超过2人。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师培训计划的制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部门人员培训计划,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分两批次报人事处备案,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随11月底的培训计划报送,同时还应报送个人申请材料。

(三)人事处负责全校教师培训计划的汇总、备案工作;对培训计划中超出规定数量或比例限额的,按要求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四)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培训计划的,各部门应及时报人事处汇总,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程序。参加培训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参加培训,均应认真填写《河南工学院教师培训、进修申请表》(见附件1)。

(二)部门推荐、审核。申请人所在部门(专业归属部门)根据备案的培训计划和申请人的培训意向,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行政兼职人员申请参加培训须同时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

(三)学校备案、审核。人事处根据申请人所在部门推荐意见,按要求为培训(国内)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对申请博士后研究、国外学术访问、国内学术访问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的,应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若涉及科级以上干部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还须报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国外学术访问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还应按学校出国(境)管理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脱产参加培训(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的特需培训项目除外):

(一)未列入培训计划。

(二)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无人接替。

(三)同类培训,前后两次时间间隔小于2年。

(四)上次培训任务未完成或未终止,申请参加新的脱产培训。

(五)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应根据个人实际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明确进修任务,科学合理安排学习计划,拟定在教学、科研上取得的预期目标或成果(如开设新课程或发表论文)等。

第十四条  教师在培训期间,须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产培训期间原则上在校内不安排教学任务。因教学需要回校上课的,须由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批准,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上课课时按超课时计算。

第十五条 经批准脱产参加6个月以上培训项目,应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及义务。国内外学术访问、博士后研究培训项目,脱产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应以脱产方式完成学习任务。

(一)攻读非定向博士研究生需转移人事关系者,停发工资,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转移人事关系者,与学校签订返校协议,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不得转移人事关系,与学校签订返校协议,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攻读非定向博士研究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以全脱产方式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超过4年。确因需要提前回校工作人员,经申请可以提前回校工作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得低于2,提前回校工作后至博士毕业期间,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外出学习。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外出学习。如不能在校承担日常工作任务,须按我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及培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应定期向所在院(系)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博士后研究、国内外学术访问、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定向委培)等参加6个月以上培训项目人员,每学期应向所在院(系)和人事处汇报1次培训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培训期间,进修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河南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培训结束,应提交总结报告、科研成果(论文、项目等)等相关资料,填写《河南工学院教师培训、进修考核表》(见附件2),接受培训考核,然后办理有关手续。参加3个月以上(含)的项目培训,回校工作一个月内,还应为本院(系)或全校教师、学生做一次专题报告,汇报进修成果和学习心得体会。

第二十一条 培训考核由所在院(系)组织进行,考核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结束须按时返校。如需延长者,须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校审批。逾期不报到或擅自延长培训时间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培训待遇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6个月以内(含)的培训,培训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年额定教学工作量减半计算。

第二十四条 国内学术访问人员,培训期间享受除年终超工作量绩效外的工资福利待遇,学习期间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

第二十五条  国外学术访问和脱产参加博士后研究人员,培训期间,享受除校内岗位绩效和年终超工作量绩效之外的工资福利待遇,学习期间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公积金和社保费用以月实发工资额度为基数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人员,按下列条款享受相应待遇:

不转移人事关系攻读非定向、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由两名以上在职人员担保的进修协议,学校可为其保留编制名额和产权归学校的房屋使用权。攻读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工资,以其离校前一个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为基数保留社保缴费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须于每630前将个人上年度缴费总额补交至学校财务部门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只享受基本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公积金和社保费用以月实发工资额度为基数按规定缴纳。

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返校工作,按照毕业当年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享受相应待遇(脱产学习期间领取的工资须从人才经费中扣除)。若攻读时间超过6年或未获得学历(学位)者,返校工作不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在职学习只取得博士学位者,报销学费(最高限额3万元),享受博士专项绩效待遇、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待遇和低职高聘待遇,不享受其他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只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学校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期间取得科研成果,或与企业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专利申报等技术服务项目,为企业和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参照科研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培训经费由学校专项投入。其中2017年度及以后受资助的校级以上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访问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等,其学费(含超出资助标准的学费部分)、住宿费和差旅费等,从受资助的骨干教师费用中支出,不足部分从校级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按下列条款报销相应费用(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除外)。

(一)在市外参加培训,6个月以下的培训项目,报销一次培训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往返路费;6个月以上的培训项目,每学期报销一次培训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往返路费。

(二)教育部资助的国内学术访问,超出资助标准的学费部分按规定报销;学校选派国内学术访问,访学学费8000元以内据实报销。 `

(三)国内访学期间,接收单位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据实报销;不安排住宿的,原则上每学期住宿费报销上限为5000元。

(四)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国外学术访问,住宿和交通费用报销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经学校批准的自费国内外学术访问和出国留学,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各类培训人员完成培训任务返校后,凭有效票据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以下各类培训,其有关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一)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列入培训计划的培训。

(二)未完成预定任务的培训。

(三)培训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理返校报到手续。

第六章  服务期及违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自回校报到之日起,培训人员须在学校服务一定年限。

(一)攻读博士学位者,服务期为8年。

(二)国内外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期为2年。

(三)其他类型脱产培训,按照每培训1个学期(含不满1学期)服务期为1年的标准计算,以此类推。

(四)服务期内又参加培训须规定新服务期,新服务期与未满服务期合并计算。服务期内离开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离岗时间不计入服务时间。

(五)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需延长培训期限的,每延长1学期,服务期限相应增加1年,并以此类推。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期限从取得聘任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之日(或培训结束返校报到次月)起按周年计算。

第三十三条  参加培训人员,不能按协议约定回校工作,或未完成服务期限的,须退回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一)与学校签定进修协议的博士研究生进修人员,毕业后不能回校工作的,须退还产权归学校的住房和其它固定资产,同时还须以脱产学习时间为年限,按每年10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脱产学习期间从学校领取的工资以及单位为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须一并退还。

(二)博士研究生进修人员回校工作后不能完成服务期限的,每少服务1年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20000元;同时,须退还安家费及住房补贴费用(在校工作时间不足5年的,已领取费用须全额退还,在校工作时间5年以上的,已领取费用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交还产权归学校的住房和其它固定资产;按高层次人才待遇安排工作的博士配偶一并调离。

(三)其他各类进修人员,不能完成服务期限,违约金数额原则上按每少服务1年向学校交违约金10000元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