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3-10-18 点击数量:400

 

 

 

校〔2020111

 

 

 

 

 

关于印发

《河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河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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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和人事代理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全校党政管理、纪检监察、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等部门人员(简称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院部中层干部、院(部)党政办公室主任、学生专职辅导员、党建工作组织员、教科研秘书、实验中心主任、专职实验教师、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教学院部的专任教师、教研室主任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参加校(院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

第四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销假,并填写《河南工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附件2),需继续请假的按程序履行续假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部门行政负责人是部门考勤工作的责任人,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统计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各部门考勤员依据部门教职工到岗情况填写《河南工学院教职工开学到岗情况登记表》(附件3),经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人事处;每月2日(如遇节假日,需提前至节假日休息的前一日)前,依据部门职工上个月考勤情况填写《河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件4),经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对各部门所报考勤表进行复核。不报考勤的部门,停发部门领导当月工资,不按时上报考勤情况的,缓发部门领导当月工资或视情况对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条  所有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对于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工作受到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要如实上报部门教职工开学到岗情况登记表和每月教职工考勤汇总表,不得瞒报、不报,避免漏报。

第三章  假期类别及期限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批,批准后报部门考勤员,由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病假。请病假须持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或校医院病假证明,校医院医生批准病假时间不超过三天。如因病情需要续假,由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教职工病假累计l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一条  事假。请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49天内须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批准10天及以上须经校长批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婚丧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教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3天,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  探亲假。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新乡市共同生活的,可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假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视为事假。

第十四条  产假。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实际执行产假6个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第十五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护理假。教职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请护理假。

1、独生子女需在医院照顾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父母,可给予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护理假。

2、女职工产假期间,其配偶可给予护理假1个月。

第四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及规定

第十七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教职工病假连续超过10天,停发当月在岗履职绩效工资。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档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档案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按70%发放,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100%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档案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停发绩效工资,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4、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当年年终不享受工作量绩效工资。

5、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6、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7、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内病假超过1个月的,相应延长试用期。

第十八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每月事假天数累计5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在岗履职绩效工资。事假连续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个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

3、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  婚丧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视为出勤,超过的期限视为事假。

第二十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人事处审核,学校报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我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产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怀孕保胎或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等原因,持市级医院诊断证明,视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2、产假期间停发在岗履职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且休假超过1个月的,休假期间停发在岗履职绩效工资。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工伤假,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教职工工伤伤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护理假连续超过10天的,停发当月在岗履职绩效工资。护理假超过期限的视为事假。

第五章  旷工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旷工: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2、公派出国学习、探亲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

3、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

第二十五条  旷工的处理

1、每月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在岗履职绩效工资的30%,旷工累计2天者,停发当月在岗履职绩效工资。旷工3天以上者取消全年在岗履职绩效工资。

2、连续旷工时间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河南工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

3.河南工学院教职工开学到岗情况登记表;

     4.河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

 

20201125

附件1

河南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请假人

所在部门

请假时间

         

请假事由:

 

 

 

 

 

请假人:

   

 

(请假相关证明请粘贴在手续单背面)

 

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主管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

   

校长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河南工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

销假人

所在部门

原请假时间

         

原请假事由:

 

销假人:

销假时间:      

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河南工学院教职工开学到岗情况登记表

 

                                                            部门(盖章) 部门领导(签字):   考勤员:    填报日期:

序号

是否到岗

未到岗情况说明

 

                     说明:未到岗情况分为:旷工、请假(病、事、产、婚、丧、工伤、探亲、护理),进修,出国等。

附件4

河南工学院(      月)教职工考勤汇总表

 

                                                        部门(盖章) 部门领导(签字):   考勤员:   填报日期:

序号

是否在岗

在岗非全勤情况

不在岗情况

 

说明:

1.是否在岗填写

2.在岗非全勤情况分为:旷工天数、请假(病、事、产、婚、丧、工伤、探亲、护理)天数、进修(种类)天数、出国天数等;

3.不在岗情况是指整月不在岗,分为:旷工、请假(病、事、产、工伤、探亲、护理)、进修、出国等。

发:各位校领导、校党委委员。

河南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11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