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事故备案
到社保大厅现场备案或电话备案均可(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报备内容: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就诊医院及科室、事故经过及受伤部位等。
(一)现场备案: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单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口头报备均可;
(二)电话备案(在新乡市本级参保):0373-3078623。
请注意:
(一)请在工伤保险参保地进行备案;
(二)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会影响其工伤待遇的申领;
(三)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到市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住院人员请慎重选择“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方式,如在之后未能被认定为工伤,有可能会影响“医疗保险”待遇的报销;
(五)请勿使用社保卡的个人账户结算医疗费,否则相关费用无法报销。
二、工伤认定
受理地址: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楼(公园北门)9楼908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受理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请注意: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
(二)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两位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按手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等部门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等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等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工伤认定延期
受理地址: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楼(公园北门)9楼908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受理条件: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所需材料:
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审批表》两份。
四、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地址: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楼(公园北门)9楼908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受理条件:已被认定为工伤,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所需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委托书;
(三)病历及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四)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辅助器具配置的还需提供:《新乡市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表》一份,需由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签字盖章。
五、工伤登记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条件:已被认定为工伤或鉴定有伤残等级,申报工伤待遇前,需先进行工伤登记。
所需材料:
(一)《工伤职工登记表》一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需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六、变更工伤登记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条件:在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发生变化时才需办理。
所需材料:如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需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七、医疗费报销(首次就医)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
受理条件:已被认定为工伤,并已进行工伤登记。
所需材料: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两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住院: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
门诊:门诊病历复印件和处方(非必须材料)、诊断证明、医技检查报告、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三)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四)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需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五)如单位垫付医疗费,且为首次报销的,还应提供《新乡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待遇领取账户信息表》。
八、旧伤复发申请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也可交医院医保办由网上审批)。
所需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一份,需由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医疗机构相关诊查材料(诊断证明)。
请注意:未经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在批准的住院时间结束后,仍未达到出院条件的,需重新进行审批。
九、转诊转院申请(新乡外统筹地区)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
所需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一份,需由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医疗机构相关诊查材料(诊断证明)。
请注意:未经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在批准的住院时间结束后,仍未达到出院条件的,需重新进行审批;紧急情况无法正常申报的,可先电话报备(0373-3078623),并于10内补办有关手续。
十、异地居住就医申请(新乡统筹地区外)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
所需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份,需由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就医地居住证明;
(三)医疗机构相关诊查材料(诊断证明)。
请注意:未经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在批准的时间结束后,仍需在异地就医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十一、医疗费报销(旧伤复发、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
所需材料: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两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住院: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
门诊:门诊病历复印件和处方(非必须材料)、诊断证明、医技检查报告、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三)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四)批准到新乡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申报交通、食宿费用还需提供交通、食宿费票据;
(五)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需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六)如旧伤复发、异地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还应提供相应的原始审批表。
十二、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
所需材料:《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定表》一份,需由本人或家属、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请注意:未经审批,发生的配置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
所需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更换)核定表》一份,需由本人或家属、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异地居住证明或协议配置机构不能配置证明材料。
请注意:未经审批,发生的配置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报销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
所需材料:
(一)《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结算表》一份,需由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签字盖章;
(二)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票据;
(三)属统筹地区外配置的,还需提供交通食宿票据。
十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条件:被鉴定有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且已进行工伤登记。
所需材料:
(一)《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一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首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
(三)本人社会保障卡(开通银行功能),无社保卡的需提供银行卡。
十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条件:被鉴定为5-10级伤残、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所需材料:
(一)《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一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属于5-6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三)单位已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单或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
(四)本人社会保障卡(开通银行功能),无社保卡的需提供银行卡。
十七、因工死亡(工亡打包办)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可由工伤科打包办专员带领办理)。
受理条件:
(一)参保职工死亡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所需材料:
(一)工伤(亡)建档登记材料:工伤认定书(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无法实现共享的暂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材料: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
2.《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一份;
3.受益人的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材料:
1.《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两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2.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停工留薪期审批意见。
(四)丧葬补助金申领,用人单位核实殡葬方式。
(五)供养亲属资格确认材料:
1.供养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未实现数据共享前需提供,实现数据共享后无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供养人签订《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按供养人每人1份(无民事能力的或文盲,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签);
4.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信息共享获取;无法实现共享的暂由用人单位提供)。
(六)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申领、经批准赴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补贴材料
1.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原件和病历复印件、费用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复印件;
2.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提供交通、食宿费票据原件;
3.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需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4、《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两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七)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本事项已嵌入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需提供账户发放信息,无需单独申请。
十八、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初审、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但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所需材料:
(一)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转包、分包或劳务合同);
(二)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办非企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实现联网的可不提供);
(三)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
(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职工动态实名花名册;
(六)《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表》一份;
(七)企业在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缴费标准: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要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办理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为办理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的开工时间确定,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缴费后出具对应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十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初审、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施工企业因故变更项目结束时间的,应及时在原项目结束前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应当填报《河南省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一份,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申报资料;
(一)建设工程变更竣工时间的,需提供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
(二)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延期的,需持住建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
办理要点:
(一)建筑项目因拆迁、发包过失、天气等原因延期的,办理变更手续;
(二)建筑项目因建筑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且需要追加工程造价,应计算补收少收的社会保险费,办理补缴手续。
二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
受理窗口:市民中心二楼社保大厅工伤窗口。
受理条件:享受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遗属,在丧失领取定期待遇资格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停发手续;申请待遇续发时,续发原因应与停发事项一致。
所需材料: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如因定期待遇的领取人去世,还应提供领取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