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及补发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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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工资文件要求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工作安排,我校于2016年11月份工资中,调整及补发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在职在编人员
1、实施范围
2016年6月30日我校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预发”工资标准
厅局级和教授级500元,县处级和副教授级400元,科级和讲师级300元,科员、办事员、助理及技术员均为200元,技师300元,高级工及以下人员200元。
3、执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4、实施办法
本次在职人员“预发”工资,体现在财务处工资发放明细表中,项目单列,名称为“2016预发”。
二、离休人员
我校离休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费,标准如下:
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
人事处劳资科
2016年10月18日